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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纪委监察委迅速组织学习《监察法》

来源:莞纪宣 发布日期: 2018-03-23 15:48 【字体大小:

第十纪检监察室组织学习讨论

案件审理室组织学习讨论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各级纪委监察委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监察法一经公布,东莞市纪委监察委迅速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学习,对监察法全文原原本本逐条逐款认真研读,并以室(部)为单位展开热烈讨论,对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条文内容、丰富内涵以及如何贯彻落实纷纷发表心得体会。
  第十纪检监察室提出,监察法授予监察机关12项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 “两规”,同时又专设一章详细规定了监察工作程序,在以后工作中必须主动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规范开展调查审查工作。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执纪监督,表示要按照监察法要求认真抓好对联系单位、镇街监督对象的日常监督,提升发现问题能力,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在日常,达到及时教育挽救干部目的。案件审理室提出,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对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提出严格要求,在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也要注重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第十三纪检监察室作为内部监督专责机构,他们对监察法关于加强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以及纪检监察干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学习,认为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成为重要的法定监督形式,要敢于“刀刃向内”加强监督,做到打铁自身硬,防止“灯下黑”。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表示,要坚定不移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光荣职责,实现对全体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发奋工作,不辱使命,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效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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