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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诬告 相信组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8-12-06 11:38 【字体大小:
  谈到诬告话题,有必要先做个界定。这里所讨论的“诬告”,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告发、陷害他人的不良行为。其他情形,诸如反映问题确实存在但有出入、对反映问题的程度和性质在认识上有分歧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诬告之举,古已有之,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领域,表现形式、手段伎俩、卑劣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不同而已。在当下,由于利益多元化,个别人自我意识膨胀乃至无法把控,当自身不正当或自认为正当的诉求一时得不到满足,或者不正当的意图、行为和利益受到约束,心态就会失衡甚至扭曲,各种形式的诬告便随之出现。
  诬告往往是“不期而遇”“从天而降”,令人防不胜防。如果这种霉运某天突然撞到自己头上,该怎么办?
  首先,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沉下心冷静下来,别因为无辜和委屈失去理智、乱了方寸。如果因为被诬告而一时气馁甚至消沉、颓废下去,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那就正中了诬告者的下怀——他们处心积虑诬告陷害的目的,就是要影响个人、干扰组织。而这种情形,不是组织、同事和家人朋友所愿意看到的。
  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确认自己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能够坦坦荡荡问心无愧,就不怕别人暗中捣鬼。冷静之后,最好对照反思一下,自己是否真的在被反映的问题上有做得不到位、按照更高标准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与其气恼、愤慨,或者没头没脑地揣测诬告背后有什么人什么事情,不如把它当成“另外”一种监督、“另外”一种警示,真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此这般,把“飞来横祸”变成自我反省、检查、改进的“涅槃”机缘,把坏事变好事,于己善莫大焉。
  其次,按照程序和要求把情况如实向组织说清楚,相信组织会有全面客观的判断和正确适当的处理。对一个人是非对错、清浊优劣的评价,取决于其一贯的修养、平时的言行、长期的坚守、关键时刻的表现,群众自有观察和看法,组织会有更全面详尽的掌握、长久细致的考察和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个别人的诬告,可能会引起不明真相的同志一时的议论、会搅起一阵“波澜”和“麻烦”,但终究是没有根据、见不得阳光、经不起查验的,不可能左右公论,更难以影响组织对被诬告同志的客观评判。并且,在了解清楚之后,组织会通过不同途径、以一定的方式,对诬告问题予以澄清,还被诬告同志以公道和清白,送上组织的关心、爱护和支持。
  在加强监督工作的同时,我们党历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诬告现象。党章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将诬告陷害他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列出处理的具体办法。刑法和刑诉法将诬告作为罪名列出专门的条文。
  实事求是讲,由于实际工作中各种复杂因素,不是每一起诬告都能完全查清,不是每一个诬告者都能受到处理或者得到惩处。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有这个认识,有“忍辱负重”的心理准备。其实,有组织做依靠,有组织的澄清和正名,已经足够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期接连有报道,山东、湖北、云南等地为受到诬告的同志正名、鼓劲打气,对诬告者严肃处理,将蓄意诬告现象视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越来越浓。
  理性地看,诬告现象不可能绝迹。但诬告并不可怕,遇到不必慌张。面对诬告,相信组织,坦然应对,工作该怎么抓还要怎么抓,事情该怎么做还要怎么做,人该怎么管还要怎么管。这,才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有的定力和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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