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贷款,当天就放款……不少人都见过这样的街头小广告或者收到类似的网络信息。这个时候您可要注意了,因为这些很可能会涉嫌“套路贷”,而如果再沾上黑恶势力的话,还有可能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无底深渊。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对四个涉嫌“套路贷”团伙进行了集中宣判。
“金融公司”涉嫌套路贷
,员工被告上法院
朱某曾是一家“金融公司”工的业务员,与普通业务员不同的是,他既不需要外出拓展业务,也没有业绩任务量考核,主要工作就是等中介公司介绍客户上门。帮客户办理借款手续,朱某就可以从中获得10%的提成。这份既轻松收入又高的工作做了一年多,直到后来警察上门,她才知道自己的工作竟然是违法的。
与朱某的“一无所知”不同,在另一家“金融公司”上班的张某在入职时就已经明知道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放高利贷,只不过他自认为放高利贷并不违法,而且这份工作比较自由,相比自己做了十多年的车间工人来说要“舒服”多了。
其实,朱某和张某所在的“金融公司”并非仅仅是放高利贷那么简单。2019年12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个涉嫌“套路贷”团伙的数十宗案件,朱某和张某就出现在了被告人席上,而他们口中所谓的“金融公司”,正是其中两个涉嫌“套路贷”团伙所在。
看似放贷方便快捷
,实则套路多多
案件经办法官表示,这类“金融公司”的办公室往往会设在高档写字楼,以此显示所谓的正规和实力,然后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噱头,通过发放小卡片、打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搜罗客户,一旦有目标客户“上钩”,他们会以“风控”为由,要求提供其家庭信息、经济状况,甚至要求客户拍摄家里照片才会放款。
尽管“金融公司”的这些要求匪夷所思,但是有些客户想着要快速放款,竟然都自愿照做,而这些客户最终得到的放贷金额却只有贷款合同借贷金额的七成左右,而合同要求客户必须全额还款,利息往往在20%到30%之间,除此之外,合同中还有很多暗藏“猫腻”的条款。
想方设法让客户“违约”,是“套路贷”的常用套路之一,一旦客户不能如约还款,他们便会立刻变脸,凭借着之前掌握的客户信息,要么“精准”地进行暴力催收,要么继续给被害人下“连环套”。
超前消费急需资金
,越陷越深
在公诉机关提起的一系列诉讼中,有些单个案件的标的额并不高,最少的只有几千块钱。原来,套路贷中有不少受害人是年轻人,因为超前消费急需资金,就选择了所谓的“无抵押、放款快”的“金融公司”,最后深陷套路,导致利息越还越多,几千块钱的小额贷款演变成了庞大的债务。
法官介绍,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高利贷是借款人明确知道有高利息,而“套路贷”具有欺骗性,很多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签订的借贷合同暗藏猫腻,后来“金融公司”以各种手段使得借款人违约,进而暴力或软暴力催收。
鉴于四个犯罪团伙社会影响恶劣,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集中宣判,认定四个团伙成员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1.“套路贷”借贷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存在所谓砍头息、利息过高之类的现象,应该说是比较常见的,只要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民事借贷合同,总体上,法院尊重合同自愿,调整保护上限,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涉“套路贷”犯罪中的借贷合同,所谓的借贷合同只是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法院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与民间借贷相区别,那些“虚高债务”“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2.如何避免陷入“套路贷”呢?
法官建议广大市民,确有小额借款需求的,一方面在借款时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量力而为,理性借款;另一方面多比较多留心多询问,白纸黑字要弄清楚弄明白方可签订合同。
假如不幸陷入“套路贷”,应克服恐惧心理,及时报警,停止还款,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谣言,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法官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多关心关注孩子的消费情况,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如有异常,务必多问清楚是否存在“校园贷”、“套路贷”等情况,避免引发更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