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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改革正当时 良法应运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8-03-22 09:50 【字体大小:
  3月20日上午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备受期待的监察法从蓝图走进现实。
  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这一见证历史的瞬间,注定定格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洪流,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贯彻中央部署,适应形势发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为高质量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指明方向、提供保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制定工作,多次主持会议、反复研究讨论、亲自作出部署,展现出强烈的使命担当和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
  早在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修改行政监察法。一年后的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方案,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监察法草案作为附件同步接受审议。
  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在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均对制定监察法作出重要指示。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监察法的制定工作蹄疾步稳、有序推进,草案也不断得以调整完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的明确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
  ——整合反腐败职能,设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解决监督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制定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手段。
  ……
  改革正当其时,良法应运而生。
  按照党中央的明确部署,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思路和原则,高质量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呼之欲出。
  集中全党全国智慧,凝聚社会各界共识——
  草案日臻完善的过程,正是发扬民主、博采众议,不断汇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和心血的过程时间回到2017年11月7日傍晚,一条关于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新闻,连同中国人大网公布的草案全文,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这是监察法草案的首次“公开曝光”,亦是监察法制定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各方密切配合,监察法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中央纪委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20多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制定工作。党的十九大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专门听取关于监察法制定工作的专题汇报,并就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纪委机关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历经调研、起草、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回顾监察法诞生的“时间轴”,草案日臻完善的过程,正是发扬民主、博采众议,不断汇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和心血的过程——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此后,草案被送给23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专家会,听取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意见。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3000多人提出的1.3万多条意见。
  2017年12月22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今年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的精神做了进一步修改。
  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提请大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关于草案的说明及草案全文,同时向社会公布。
  ……
  意见如何采纳?民意如何体现?
  以“二审稿”为例,“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等意见,均被写入草案相应章节,使草案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协调衔接。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广泛汇集民意、凝聚共识,在提升质量的同时,为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实践成果——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为制定监察法探索积累有益经验,提供丰富实践基础“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我省已全部得到试用。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今年全国两会上,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监察法草案时表示。
  如其所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是监察法制定过程中一个显著特点。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今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监委主任产生,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
  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推开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规律……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为监察法的制定积累了有益经验,使其在具备充分的宪法依据、坚实的民意基础同时,拥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立足于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吸收固化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着眼于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监察法注定不同凡响。
  ——总则开宗明义,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监委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等,凸显了改革初衷。
  ——明确将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用“政务处分”取代“政纪处分”,体现了对纪法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本质要求。
  ——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作出具体规定,适应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形势,提供了“身份便利”。
  ——专列一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这正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随着监察法的施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真正进入深水区。结合实际学习贯彻监察法,充分发挥其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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