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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谋取工程项目后直接转包获利如何定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 2024-04-21 10:33 【字体大小: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深化整治基建工程等领域的腐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基建工程领域的行受贿手段发生着隐形变异。有的领导干部藏身幕后,安排亲友不实际开展业务而通过转包工程获利,充当收受钱财的“白手套”和谋取利益的“代言人”,暗中完成权钱交易。领导干部通过亲友等在工程项目中“空手套白狼”往往获利巨大,既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为工程建设质量埋下了严重隐患。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工程项目 商业机会 财产性利益 受贿

案例简介

甲是国有企业某市开发区城投公司董事长,乙是甲之子。丙为从事基建工程建设的私企老板,以总包方式中标了该城投公司投资的A场馆建设工程项目,丁为从事装修业务的私企老板。

2019年1月,在A场馆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丙请托甲在款项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甲同意。丙向甲提出送其100万元现金以表示感谢,甲表示直接收受现金不安全,便向丙提出将该项目中利润较高的装修业务交由乙承揽,丙表示同意。后因乙没有装修资质,也不愿实际开展装修业务,遂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丁的公司。丁与丙私下签订分包协议,与乙签订顾问协议,约定以介绍费名义支付给乙150万元。丁完成装修业务后,除支付给乙150万元外,获利300万元。

罪名剖析

本案中,甲作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丙的请托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通过乙以转包工程项目变现获利的方式收受丙的贿赂,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50万元。

难点辨析

上述案例中,疑难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确定谁是行贿人,丙作为请托事项的提出者,却没有直接向甲输送价值确定的利益,丁虽向乙输送了150万元的利益,却没有对甲提出职务上的请托;二是确定何为贿赂,丙从总包工程中分出装修项目的商业机会,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如果属于,又如何确定贿赂的具体数额。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把握权钱交易本质,以行受贿合意确定行贿人

一般情况下,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动机是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贿人明知他人所送财物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收受,在对利益让渡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上,行受贿双方要有基本一致的合意,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由此可知,谁是出于权钱交易的动机让渡利益,谁实质上就是行贿人。

本案中,丙作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主观上有出于对甲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的感谢而送给其财物的动机,客观上有请托甲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承诺给甲100万元现金的行为,只是为了规避甲担心的风险,而将利益输送的方式在表现形式上由现金变成本应由自己施工装修并获利的商业机会,将预期利益让渡给甲的代言人乙。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掩饰行为,丙将其个人可以从丁处获得的经营收益让渡给乙,不以确定数额的现金方式直接向甲输送利益,而是间接地给予甲商业机会,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利益输送行为,分包只是实现利益输送的掩盖手段,是非必要的虚增环节,与真实的市场分包行为有本质区别。从结果上看,丙与甲在通过让渡预期利益、实现权钱交易的主观方面达成了合意,且实质上是丙向甲让渡了利益,故丙是本案适格的行贿人。

同理可知,从形式上看,丁是最终给予乙150万元财物的人,但丁给予财物的动机是能从乙处获得装修项目赚取收益,并非基于甲行使职权,主观上没有权钱交易的认知,故丁不应认定为本案的行贿人。

二、区分贿赂演化形态,以整体思维检视贿赂变现全过程

贿赂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受贿犯罪的成立以及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近些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贿赂标的虚拟化”是贿赂手段隐形变异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主要体现在贿赂标的从现金、转账、房产、黄金等金额确定的财物,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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