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具体要求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4-27 12:21 【字体大小:
 

  第一条  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推进“双转型”,实现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为市直机关党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血液和坚强可靠的后备力量。
  第二条  要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制,各党组织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以至党纪处分。
  第三条  要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性、均衡性:
  (一)切实加强工作的指导性。各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提上党委(总支、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和布置发展党员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工作检查,尤其是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审批情况,要及时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每年的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中,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作为专项工作负责任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提高机关组织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持专务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履行相关组织程序、制度和手续的能力和水平。要提高广大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人力物力支持,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各党委(总支、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远期计划(三年计划)、年度计划、半年度和季度工作安排。年度计划要确定年内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初步确定培养和发展的人员名单,提出具体的要求和保证措施,落实人员和任务。直工委直属各党组织要按规定及时将本年度的发展计划(工作方案)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名册》报直工委审查备案。逾期不报的,或上报材料时才报计划的,该年度内原则上不能发展党员。 对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的,必须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不超过20日内报上级党委(或经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审查。经上级党委(或经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对发展对象情况及有关材料审查同意后,才能发放《入党志愿书》。市直工委直属各党支部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志愿书的发放,须经由直工委统一审查同意。
  (三)切实加强工作的均衡性。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后备队伍的日常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目标、有步骤地发展党员,保持发展工作的均衡有序,保证发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禁止突击发展、短期内大批发展,防止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对长期不发展而短期内突击发展、发展工作涣散无力的,要分析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严格规范发展程序和手续:
  (一)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在征求广大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支委会的,须经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同意);
  (二)发展对象确定并经上级党委(或经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审查同意后,应在1个月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如过期的,应说明理由并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三)上级党委(或经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时限不超过1个月;对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月。下级党组织上报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送审材料必须齐全,手续必须完备。送审时限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算,不能超过20日;
  (四)建立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制度,定期分析预备党员的情况,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把半年考察鉴定情况填写到《预备党员半年考察鉴定表》中。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1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逾期不办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上级党委(或经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对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及时进行党员谈话和材料审理。最后审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培养教育情况、个人表现和组织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档案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应注意向调出单位了解该同志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做好材料的交接工作,对欠缺的材料应及时催要;
  (七)建立规范的发展党员材料接收、报送、登记手续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到谁经手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对批准为正式党员的要及时转入其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