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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⑦
谈话,精准发力直击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8-06-21 09:15 【字体大小:
  「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收到反映张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经过线索处置和办理会议研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后,我们认为张某某有发生职务违法的可能,经过严格审批,决定对其采取谈话措施……”回顾起对市管干部张某某进行的那一次谈话,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道。
  “全面研判线索、分析对象特点、制定有效方案、严格规范审批,是精准到位、有的放矢进行谈话的关键。”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对此,工作人员运用“三步走”策略:谈话前,全面研判找准“线头”,严格预案规范审批;谈话中,精准发力,直击“内幕”,严控流程强化安全;谈话后,固定成果,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工作人员针对监察对象家庭、健康、性格特点等情况,全面研判分析,制订谈话方案,明确谈话组人员,并形成相关安全预案等。同时,根据浙江省纪委监委出台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和舟山市纪委监委出台的监察措施内部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批。
  “谈话中,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至少由两人进行谈话。在谈话场所,我们配备了专门的医护人员,以防出现意外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说。
  “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找你进行谈话。你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回答问题……”谈话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谈话时限规定,围绕张某某“做过的事,接触过的人”等关键问题,主动出击,以点带面,促使其交代自身的问题。同时,通过谈话,还对张某某进行了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依规依纪依法用好谈话这剂‘预防针’,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监察对象的爱护。”舟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彭组长的那次谈话很及时,纠正了我们个别干部的一些坏习惯,融洽了我们跟一些商户的关系,现在我们工作开展起来容易多了。”在湖南省桃江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
  4月中旬,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在走访一商户时,收到对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存在疑似“吃拿卡要”问题的反映。
  “监察法出台后,县委对此前下发的《关于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对问题比较普遍的,也可以集中谈话。”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彭桧表示,“依据这一规定,我们在向局党组负责人通报情况后,决定对稽查大队收受香烟的2名工作人员及正、副队长进行集中谈话提醒。”
  纪检监察组确定好谈话方案和谈话预案后,将集中谈话场所确定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彭桧担任主谈话人,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小杨作记录,组里另两名同志负责接送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谈话时,彭桧按照方案确定的谈话要点,从分析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入手,指出了作风不正、纪律松弛将导致的严重后果。
  谈话后,纪检监察组按规定及时将谈话情况登记在册,并上报桃江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收受香烟的2名工作人员及时退回了香烟,稽查大队也迅速行动,组织队里8名同志开展自查自纠,着力加强自身约束,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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