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4-27 12:15 【字体大小: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第四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整改。
  第五条  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