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也是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二)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三)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由入党介绍人定期写考察纪实,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预备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条 定期听取党员汇报:
(一)党员每年至少1次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
(二)党支部成员按分工,经过同党员交心谈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一)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二)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四)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机关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
(一)党员个人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二)实行党费交纳登记制度;
(三)实行定期公示和检查制度。
第六条 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及其他原因等离开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二)党员一般应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外出学习或工作的,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七条 按时做好党内统计、记录工作。
第八条 及时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可召开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对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以内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入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按照规定处理党员党籍,包括党员要求退党、劝党员退党、除名、自行脱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