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 党员必须本人亲自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时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第二条 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交纳党费,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第四条 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五条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交纳登记表》,妥善保存《党费收据》,以备日后查考。
第六条 各党支部应当为每个党员配备《党费证》,在党员交纳党费时,由所在党支部的党务工作人员登记党费交纳的时间、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第七条 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的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