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纪检监察网

东莞市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及处理结果公布

来源:莞纪宣 发布日期: 2022-12-15 10:00 【字体大小:

近日,市政府批复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10月16日14时50分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路2号的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分公司内二期废水处理站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中毒死亡、4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及松山湖管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废水处理站因鼓风机温度过热故障停运18天,在未进行危险源识别的情况下,调试人员贸然曝气调试,导致池口作业员工和施救人员吸入以硫化氢为主的窒息性混合气体引起中毒。涉事企业深圳市冠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监管不严,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江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下达的责令停工指令停工。也暴露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松山湖卫生监督所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市冠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长盈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项目负责人王健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深圳市冠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江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及4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共8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熊昌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副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周沛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执法股股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冯国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检查员,给予诫勉处理。

宋树全,松山湖质安监站站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王中庆,松山湖质安监站安监组组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郑先明,松山湖质安监站安全监督员,给予诫勉处理。

袁柱强,松山湖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丁伟鹏,松山湖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给予诫勉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属地、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东莞市监察委员会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中心大楼主楼14层 邮政编码:523888   粤ICP备19111585号-1    网站地图
首页 莞邑廉情 信访举报